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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青春大药房(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卫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DJ8TEF2J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1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5〕94号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22日《中老年时报》第7版上发布标题为“桂龙药膏 半价抢购”的广告,广告内容为”“上了年纪,老人容易一体多病,如风湿骨痛、慢性腰腿痛、贫血、失眠多梦、气短、心悸、多汗、厌食、腹胀、尿频等。别担心,老年人的常见病症,往往与五脏失调有关,桂龙药膏祛风除湿、舒筋活络、温肾补血,能很好的改善中老年人的常见症状。”“华天宝桂龙药膏采用黑老虎根、九牛力、玉郎伞、高山龙、红药、过岗龙、狮子尾等28味广西深山药材,华天宝桂龙药膏在选材、清洗、浓缩、收膏、密封每一个环节都做到精益求精,真正做到了一斤药材浓缩成二两膏。”“特别提醒:由于桂龙药膏原材料价格上涨、工人成本上涨,活动仅限前100名打进电话的顾客,原装正品,名额满了以后,一律恢复原价,请理解”“订购电话:400-822-6798”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认刊书(编号:0002952),广告费为50元。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21日《中老年时报》第3版上发布标题为“夜尿多”广告,广告内容包括“俗话说,小儿觉多、老人尿多。每晚起夜4、5次,甚至7、8次,频繁起夜令人烦恼不已,彻夜难眠!”“中医姚氏传人历经多年,留有参芪遗尿膏,本膏方取药名贵,精选人参、黄芪、沙苑子、三七、藏红花等9味名贵原料,经九蒸九煮九晒,古法熬制后,依循古法秘制成膏,睡前穴位贴敷;每天一次,连续使用,少起夜,睡得稳。”“参芪遗尿膏,有夜尿遗尿、起夜多者,拨打下方电话咨询即可。”“夜尿专线:400-608-0827”等。该广告宣传的商品为普通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认刊书(编号:0002953),广告费为50元。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中老年时报》第3版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夜尿困扰 来电申领”“您是否也经历过这下困扰?”“?每晚起床三五次,睡眠碎片化,白天疲惫不堪” “?担心影响家人休息,深夜蹑手蹑脚却再难入睡”“?长期睡眠不足,记忆力下降、情绪烦躁”“?尝试多种方法,都不是很理想”“传统养生观念认为,适当调理有助于维持人体正常代谢节奏,【帝王圣宝】采用西洋参、鹿鞭、人参、不老莓、黄精等十几味配料研制而成,维持身体夜间新城代谢,改善夜尿多的困扰。”“小分子、易吸收、入口即化,一盒服用两个月。”“月光静好,愿您舒心入眠”“申领热线400-656-2878 13205467531”等。该广告宣传的商品为普通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认刊书(编号:0002954),广告费为50元。
处广告费二倍罚款300元
3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津开市监处罚﹝2025﹞队28-590号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21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上、2024年8月27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2024年10月29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发布“润通胶囊”广告,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冀特食广审准许字〔2022〕第000188号)》审查通过允许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故当事人发布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21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2024年8月27日《中老年时报》第3版、2024年10月28日《中老年时报》第3版、2025年1月9日《中老年时报》第4版发布“欧米伽-3”广告,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鲁食健广审(文)第2021051030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鲁食健广审(文)第260202-11988号)》审查通过允许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故当事人发布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9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发布“辅酶Q10”广告,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鲁食健广审(文)第260202-09879号)》审查通过允许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故当事人发布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9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发布“多参数检测仪”广告,上述商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决定书》(药许决450000[2023]011902号)审查通过允许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故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年1月14日《中老年时报》发布“叶黄素”广告,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鲁食健广审(文)第280615-10043号))审查通过允许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故当事人发布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另外,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分别为150元(100+50=150元)、500元(100+200+200=500元)、50元、50元、100元,共计850元(150+500+50+50+100=850元)。此外,当事人提供了委托天津中老年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21日《中老年时报》第5版、2025年8月21日《中老年时报》第3版发布欧米伽-3广告时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可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相应证据材料,故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罚款1700元
17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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