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亚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3MA5KKUJE0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镇人民路糖烟公司食品厂出租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8
(2023)桂0603民初6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
广西蚕越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4-21
(2019)桂0127民初3424号
离婚纠纷
陆**
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
裁判文书
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1
2022-12-23
(2022)桂0126民初4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金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4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8
2020-11-11
(2020)桂0127执123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南宁市聚隆肥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29
2020-01-20
(2019)桂0127民初3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聚隆肥业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4〕434号
经查明,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于2023年12月7日从广西南宁桂航农资有限公司以44元/包(1760元/吨)价格购进广西添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农邦乐复合肥料”共计280包(7吨),放置于营业场所以5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肥料外包装标识“黄腐酸钾、氨基酸为主原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4年3月1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U24-000799)检验结论指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指出GB/T 15063-2020、GB18382-2021、产品标明值判定为不合格”,“5包装标识-5.4产品标准编号”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及广西添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需要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涉案肥料货值金额以销售价格计算合计15400元,截至案发时已售出 28包,库存252包(6.3吨),违法所得为308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零捌元(¥308.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
1600.00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2
防区市监处罚〔2023〕897号
2023年5月22日,我局在对防城港市防城区植保服务部销售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标称商标:百田,标称生产单位:南宁市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上述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U23-T00314)是由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供货。当日我局对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防区市监网消责改〔2023〕6号)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实, 2022年10月16日,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从南宁市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0.5吨(25kg/包),摆放在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上述复合肥料进货价为1960元/吨,购货款共980元,销售价格均为64.5元/包,货值1290元;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全部批发销售完上述复合肥料,获利润310元。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批发销售的上述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和负责人黎亚弟的身份信息情况;
2、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提供的厂商南宁市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南宁市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的进货来源情况;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3-T00314)复印件1份,证明对所抽样上述复合肥料的样品进行了检验,其中总养分含量、氧化钾含量、包装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4、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对防城港市防城区植保服务部销售经营者颜浩洋《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批发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事实。
2023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防区市监罚告〔2023〕897号)后,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批发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批发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元(¥310.00);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258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捌佰玖拾元(¥2890.00)。
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户名: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资金管理支付中心,账号:XXX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防城港市农业物资公司化肥农药批发商行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580.00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