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瑞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MA2A1K7F7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村碧川一祠堂后7号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1
(2025)浙1082民初30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程**
徐**,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浙1082民诉前调36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徐**
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5﹞0824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7日21时17分,仙居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2(临石线)临海方向K50+200检查时发现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862.00元
仙居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2
台路政罚﹝2025﹞05146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1日05时12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丹东线)K3926+650M松门方向检查时发现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1054.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8
3
丽路政罚﹝2025﹞0649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03日03时58分,缙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9K27+200(S209K195+470)检查时发现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利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060.00元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8
4
台路政罚〔2024〕091173
2024年3月4日10时17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群英、干爱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02 02:57:24车号为浙KG9255在G228(丹东线)三门方向K3852+1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8.9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95吨。
-
713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2
5
甬路政罚〔2024〕211703
2024年4月22日14时21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钱挺、翁武恩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4-20 03:41:03车号为浙KG5100在S202(嘉象线)高塘岛、鹤浦方向K305+6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85.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6.7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0510.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4
6
甬路政罚〔2024〕211704
2024年7月9日9时50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钱挺、翁武恩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7-05 01:19:36车号为浙KG5100在S202(嘉象线)高塘岛、鹤浦方向K305+6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2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60.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4
7
丽运政罚〔2023〕06J108
2023年8月10日9时10分,缙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俊、李顺平在鼎湖南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KG5685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田仁元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田仁元驾驶浙KG5685自卸货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