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松泽 | 注册资本:2155.6669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660124121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工业园区凯旋路东侧兴旺路南侧益和集团4楼4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乾安县中医医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9
(2025)吉0103民初3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乾安县中医医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6
(2024)吉0103民初7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堃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2
(2023)吉0103民初75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晟韵医药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4
(2023)吉01民终23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5-25
(2023)吉0103民初4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白山市传染病医院,白山市结核病医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5-25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白山市肿瘤防治医院,白山市传染病医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11-15
(2022)吉0103民初4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10-24
(2022)吉0103民初4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1-08-12
(2021)吉0103民初37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二道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08-15
申请公示催告
吉林省天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5
2023-04-25
(2023)吉0103执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榆树安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31
2023-04-26
(2023)吉0103诉前调书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3-03-30
2023-03-09
(2023)吉0103执恢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2-10-31
2022-08-08
(2021)吉01民终6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0-27
2022-10-18
(2022)吉0103执2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10-27
2022-09-28
(2022)吉0103执1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7-27
2022-07-20
(2022)吉0103执1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2-06-20
2022-01-26
(2022)吉0103执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德惠米沙子翔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20
2022-01-29
(2022)吉0103执异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白山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5-31
2022-05-20
(2022)吉0103执1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宽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9号
一层库房区一处货架遮挡消火栓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长春市宽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9
2
长市监药稽行处字〔2023〕90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示“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批号:20220714,型号:A型(灭菌10cm),规格:50只/袋},是于2022年7月18日从北京百医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800袋,购进价格每袋1.45元。购进后经验收合格后入库,以批发的方式销售,检查时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经当事人提供材料显示,上述标示批号“医用棉签”共销往两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是于2022年8月13日销售给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300袋;二是于2022年8月25日销售给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4500袋。售价均为1.53元/袋。销售金额合计为7344.0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张洋进一步说明,当事人是在检查时才得知上述标示批号“医用棉签”不合格的,之后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 ,立即通知北京百医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根据上述标示批号“医用棉签”的销售流向发出启动召回通知,确认均已销售无库存。现当事人已提供上述标示批号“医用棉签”的供货商资质材料、所购进产品的合格报告书、购进发票1张(№08918152)、随货同行单2张(单号:DX0000000550)、采购验收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记录、召回材料、销售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流水号:TZWJ2208130013)和发票(№01169839)、销售给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流水号:TXV2208250034-1)和发票(№01236184)为证。
本案调查办理期间,为了确认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与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分别向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经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显示: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抽检的标示“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批号:20220714)是其总部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
经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显示: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其门店吉林省百姓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原企业名称为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配送标示“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批号:20220714)40袋。
经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显示:北京百医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过标示“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批号:20220714),随函所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是其出具的。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其购进上述标示批号“医用棉签”时,索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产品注册证书、厂家送货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有购进、验收等记录及相应票据。本案货值金额7344.00元。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张洋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经查,当事人从北京百医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标示“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批号:20220714)4800袋,购进价格每袋1.45元。购进后经验收合格后入库,以批发的方式销售,检查时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经当事人提供材料显示,上述标示批号“医用棉签”共销往两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金额合计为7344.00元。已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报告书、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采购验收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记录、召回材料、销售票据等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依法免除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3
吉药监药处罚﹝2023﹞CC1号
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他克莫司软膏”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没收违法所得5538.00元
5500.00元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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