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康国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雪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7HXMYJ7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汉口大街危房改造(鑫源商贸广场)1\3\4\7【幢】311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5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康国大药房于2022年3月2日成立,2022年5月2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吉DA4311546),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晴安欣马来酸阿伐曲泊帕,规格:20mg*15片,生产厂商: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0301”1盒,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从上药科园信海医药吉林有限公司购进的,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3013516412,购进数量:1盒,购进单价:5750.00元/盒,购进金额5750.00元。举报人购买的涉事药品“晴安欣马来酸阿伐曲泊帕,规格:20mg*15片,生产厂商: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1202”为当事人在2024年7月初从个人手中购进的,此人来到店内称有上述药品可以低于进货价销售并且保证药品符合安全标准,于是当事人于此人手中以17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上述药品,购进金额1750.00元,合计购进金额1750.00元。此人未留联系方式,也未约定销售价格,现已无法取得联系,除检验报告单外,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长春市康国大药房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予以承认。截至案发,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案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968.12元,违法所得1968.1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康国大药房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8.12元;2.罚款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968.12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