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郭溪明义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945XW6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燎原东路6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507号
经查明,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燎原东路63号的温州市瓯海郭溪明义副食品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面积为49平方米,在该店内发现两包苏打饼干,五包口口香爆珠槟榔,两包绿豆饼,上述食品均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拍照留存。当事人店面经营面积49方米。上述过期苏打饼干,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保质期60天,两包过期绿豆饼,2023年3月21日,生产日期90天,两包过期苏打饼干,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保质期12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单据。当事人没有做账,没有注意到上述食品已经过期,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现场扣押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3100元整。
3100.00元
郭溪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