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百年御泉老酒销售中心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AU2Q29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安居三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9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08年12月29日,经营者孙加强在嫩江市安居3号楼门市注册并经营了嫩江市百年御泉老酒销售中心。2023年4月份,孙加强在嫩江市老技术监督局附近计量器具商店购买一台电子秤用于本店销售散白酒等商品称重,由于当事人不知道用于称重散白酒等商品的电子秤需要强制检定,所以导致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结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5.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