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李记干货调料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BNWRE3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金谷路农贸市场228-22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明,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待售的大桥厨师乐鸡精调味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本局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1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待售的紫林山西陈醋(12瓶)、东古酱油(20瓶)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逾期未改正行为。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于2026年1月5日从武汉批发市场购进,紫林山西陈醋购进价为7元/瓶,拟售价10元/瓶;东古酱油购进价为8元/瓶,拟售价10元/瓶。至案发时,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均未售出,没有销售收入,货值金额共计320元。当事人称,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经营者个人在外地、店员疏忽未及时制作并放置价格标签,导致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 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 30%)至上限值的 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