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德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61J6K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莞穗路中堂段25号2栋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240430013号
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沙望路正腾工业区272-109号厂房的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由何德富个人投资设立运营,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受东莞市星晨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川璞-柔滑质感生活卷纸(型号:货号C-1312;规格:1x12卷/提1650克/提;等级:优等品;生产日期:2023年07月),经抽样检验,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产品共1800卷,收取加工费共270.00元,星晨纸业销售该产品单价为1.045元/卷,已销售1800卷,无剩余库存,该检验批货值金额是1881.00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日对上述产品依法组织召回,经召回情况反馈,该批次卷纸召回数量为0卷,无法没收。
1.罚款1881.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1881.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2
东洪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4号
2024年4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我大队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2024年4月1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对该场所《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0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洪消限字〔2024〕第0007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10号)(复查)、《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东洪消产判字〔2024〕第0003号),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韦庆宇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13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洪梅大队
2024-04-12
3
东市监处罚﹝2023﹞241129166号
经查明,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沙望路正腾工业区272-109号厂房的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由何德富个人投资设立运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公司生产未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花麦DK4C抽纸(纸箱规格:405X315X265mm)共两批次,2023年8月8日生产第一批次产品488箱(100包/箱),全部在阿里巴巴平台的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完毕,营业金额是23677.00元;2023年9月4日生产第二批次,只生产了5箱(100包/箱)后就停止生产,除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人工计数检查现场抽样5包外,剩余产品495包,没有销售,已用作保障公司员工办公使用。该公司于2023年9月4日按规定组织召回售出的该批次产品,召回产品数量为0箱
罚款3000.0元
3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4
东市监处罚﹝2023﹞240912055号
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沙望路正腾工业区272-109号厂房。该公司委托东莞市中堂新星纸巾厂生产的产品:名称:立得惠抽取式厨房纸巾;产品规格:75抽/包;执行标准:GB/T26174;主要成份:原生木浆;产品等级:优等品;保质期:三年;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制造;生产商:东莞市中堂新星纸巾厂;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11-第0001号);产品编号:LDH-001;生产日期:20221209。上述产品通过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立得惠家居旗舰店”店铺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在天猫“立得惠家居旗舰店”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商品页面上擅自设置有“可放心接触食物”、“原生木浆”广告宣传用语和相关宣传图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完整的《检测报告》证实上述产品达到食品接触用纸要求及证明材料该产品是由原生木浆制作的。上述宣传由于是自己设置的,没有费用。当事人没法提供制作上述宣传的相关单据资料。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