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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马景会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景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1011MA23GC7C6P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平山乡学士农贸市场8-29,8-32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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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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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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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景市监处罚〔2026〕2号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给本局的关于当事人的检验报告(No:(2025)BYJFC-JC457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茄子噻虫胺项目的检测结果是0.073mg/kg,而检测标准为≤0.0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报告(No:(2025)BYJFC-JC4569)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青椒噻虫胺项目的检测结果是0.11mg/kg,而检测标准为≤0.05mg/kg,也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其他证据资料显示,并经当事人自述,当事人从位于沙头联谊批发市场C区C4栋77号门市的名叫“弘扬蔬菜批发配送”的商家购进涉案批次青椒和茄子。青椒进货25斤,进货价是2元/g,销售价是6元/g。检验机构买走了8斤,销售了17斤。茄子进货9斤,进货价是3元/g,销售价是5元/g。检验机构买走了8斤,销售了1斤。本案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均为195元。 当事人保留了微信转账记录,也索取了进货票据,进货票据上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进货票据可以作为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但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索证索票不齐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扬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第十条第(二)、(三)项及其附件2中第21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3)、罚款400元。
400.00元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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