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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付小飞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小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D784757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大山社区大山农贸市场一层40、4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在石门县云祥水产店进购的涉案批次黑鱼,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该批次黑鱼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数量:116斤,进购单价:9.5元/斤,进购总价1102元,销售单价:16元/斤,当事人称报损10斤,销售数量:106斤。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856元,违法所得为16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适格。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委托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520328690266276)一份,证明抽样事实。 4、编号为No:XBJ23520328690266276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黑鱼检验不合格事实及送达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核查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情。 7、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送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8、国家企业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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