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卓尔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辉英 | 注册资本:2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1MABJD8RJ4U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阿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8
(2024)青0121民初1220号
合同纠纷
青海卓尔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青海品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通县局市监罚字﹝2024﹞26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等值的一倍的罚款264。8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64。8元,两项合计3029。67元。
264.8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