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萍水相逢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彭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14MA641A9U7U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新都区新都街道紫瑞街一巷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新市监处〔2024〕51012524000519号
当事人采购乌鱼产品未查验并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的检验报告。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整(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6.3元(大写:陆圆叁角)。
没收违法所得0.00063万元,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