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樊口正卓物资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E0LW24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樊口街办武汉港机电城2号楼1-2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1
(2025)鄂0107民初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州市樊口正卓物资部
武汉市珮思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5
(2024)苏0804民初8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州市樊口正卓物资部
杨*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从武汉光升鑫机电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数量1件共30片,购进价格为196元/件,销售价格为8元/片。2025年7月9日销售4片、2025年7月15日销售6片(以上两笔均有收款收据),2025年7月8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时,以每片8元购买了10片,销售数量共计20片。剩余10片上述纤维增强树脂砂轮已全部移交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鄂州分院用于复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29.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完成整改并提交张贴《召回公告》照片。截至2025年11月28日,未召回上述不合格纤维增强树脂砂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2、罚款2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9.4元,上缴国库。
24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