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恩国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MA952XT54A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西二环中段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2023)鲁1312民初16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彭**
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刘**,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784202500235
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6
2
J370881202500034
2025年02月16日19时26分,车牌号为鲁H606H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104线K588+334M(曲阜方向)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设备显示该车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显示车货总质量55.202吨,该类型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202吨,超限率12.66%,通过路侧电子显示屏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辆超限运输,提示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并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徐明、徐波对该车辆超限数据进行了调取保存,该车辆到停车场复磅,显示实际车货总质量54.700吨,超过限定标准5.700吨,超限率11.63%,驾驶员苏海民对超限数据无异议。通过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执法照片、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另存)、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调查证据认定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本机关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曲阜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7
3
370812202400251
肖培虎驾驶的鲁H11B33(黄)、鲁HP3U1挂(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货车,实际车货总质量62.63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类型车货总质量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13.63吨,超限率为27.81%。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就近卸货场卸载并到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肖培虎驾驶的鲁H11B33(黄)、鲁HP3U1挂(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拟给予罚款1950元行政处罚。
2600.00元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11-28
4
J371722202400872
2024年08月22日 15时59分,单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单县超限检测站对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肖培虎驾驶的鲁H11B33(黄色)、鲁HP3U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段玉杰、王辉向肖培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主车属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挂车属济宁奕鑫物流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该车运输干辣椒,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超限嫌疑,经现场测量,该车车货总高为4.3米,国家规定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该车超过限定高度,测量时驾驶员在现场,对此无任何异议。证据:现场照片、影像、现场笔录。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单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