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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泓鉴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方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KC45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泰路1号附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北碚区云泰路1号附32号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数量3.4kg,单价16元/kg。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批次山药检测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1.02mg/kg,标准指标值0.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A25SH12822)》、《检验报告(№:A25SH12822)》。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山药是当事人2025年9月8日从韩军蔬菜批发购进的,购进数量1件,金额15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索取了供购进票据和山药的快速检测报告。上述山药的货值金额按抽样数量计算为16元/kg3.4kg=54.4元。因当事人上述批次山药未纳税,违法所得为16元/kg3.4kg=54.4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12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4.4元。
1200.00元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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