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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寇国柱注册资本:1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80986761W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08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张**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8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刘**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8
合同纠纷
太原金亿盛博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1-16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梁**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6
2023-07-05
合同纠纷
太原金亿盛博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7
2023-03-14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保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8
2023-02-22
(2023)晋0107民初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保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9
2021-08-05
(2021)晋0107民初444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29
(2021)晋01民终389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孙**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8
2021-07-02
(2021)晋01民终3983号
劳动争议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毕*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5
2020-07-14
(2020)晋0107民初2130号之一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05
2020-06-19
(2020)晋0107民初2131号
票据纠纷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13.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05
2020-07-14
(2020)晋0107民初2132号之一
票据纠纷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05
2020-07-14
(2020)晋0107民初2131号之一
票据纠纷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07
2020-06-05
(2020)晋0107执292号之一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3-17
2020-02-10
(2020)晋0107行审7号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9-08-06
2019-03-11
(2019)晋0107民初46号
劳动争议
张**与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10
2016-12-21
(2016)晋0107执828之一号
买卖合同纠纷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1-02
2018-03-30
(2017)晋0107执1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安全隐患
煤矿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煤矿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20000.00元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29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综采队员工张某未经培训安排入井作业;2.15102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1台探放水钻机开关没有保护接地。
1.综采队员工张某未经培训安排入井作业;2.15102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1台探放水钻机开关没有保护接地。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1023-2006)6.4.2.1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针对第1条问题处3万元的罚款,针对第2条问题处2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50000.00元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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