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民安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蓼叶咀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建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EW54MN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蓼叶咀村5组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团风县燃气供气场站经营许可证》,在团风县团风镇蓼叶咀村5组32号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团风县民安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购进实际充装量11.8kg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按照标称12kg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规格12kg的110-120元/瓶。
当事人对外销售的民用瓶装液化气标称的充装量与其购进的民用瓶装液化气的实际充装量不符且超过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10000-15000g的允许短缺量150g的规定。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瓶装液化气的购进和销售记录明细账目,且当事人瓶装液化气的销售价格不固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原1999版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8000元。
48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