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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美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670681204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青街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2026)内民终9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郝**
北京九泰恒联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6-04-28
(2024)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3416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呼**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26-04-08
(2026)内0603民初23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刘**
刘**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5
2026-03-3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孙**,任**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6
2026-03-23
(2026)内0603民初23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刘**
刘**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7
2025-12-03
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郝**,鄂尔多斯市正鹏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泰恒联投资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8
2025-10-29
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九泰恒联投资有限公司
越**,郝**,鄂尔多斯市正鹏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
2025-10-28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张**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16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刘*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2
(2026)内0603民初23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刘**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4)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3416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呼**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26-02-2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
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26-02-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孙丽华、任海元
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5
2026-02-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孙丽华、任海元
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6
2026-02-03
(2026)内0603民初23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刘**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7
2026-01-15
(2025)内71民初8号
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正鹏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8
2026-01-08
(2025)内71民初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九泰恒联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正鹏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
2025-12-31
(2025)内71民初8号
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正鹏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0
2025-12-30
(2025)内71民初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九泰恒联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正鹏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2
2020-09-27
(2019)内0603民初7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961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5
2024-07-26
(2024)内0603执1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9-25
2024-04-30
(2023)内0603执恢34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辛**、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12-23
2023-06-07
(2023)内0603民初611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刘*、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1952.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4-07
2021-01-04
(2020)内0603民初135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高*、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07
2023-02-28
(2022)内0603民初202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李**、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7-23
2021-01-04
(2020)内0603民初135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高*、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6-14
2022-05-19
(2021)内0603执恢170号之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郭**、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2-09
2021-11-04
(2021)内0602民初161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宋**、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09
2021-11-16
(2021)内0602执1601号
合同纠纷
杜**、鄂尔多斯市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税一稽罚﹝2026﹞5号
经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11月26日,你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铭投资)签订了《使用房地产开发资质协议书》,协议规定:“嘉铭投资使用泰兴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南准格尔路东,污水处理厂北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不动产涉及各项税费的纳税义务人是泰兴房地产。2010年6月12日,嘉铭投资与泰兴房地产联合竞拍取得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南准格尔路东,污水处理厂北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48,183,393元,并于2011年5月共同办理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总面积为32,957.82平米,泰兴房地产占土地总面积的1%(329.5782平米),嘉铭投资占土地总面积的99%(32,628.2418平米)。该小区设计规划6栋住宅带底商、1栋酒店、1栋公寓。根据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我局提供的“嘉铭商住小区”1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住宅、底商、地下库房的《房屋测绘报告》,总建筑面积为79,723.6平米,其中住宅396套,建筑面积57,244.79平米;商业63套,建筑面积12,467.98平米;地下库房建筑面积10,010.83平米(经实地勘察,地下室现在只是框架结构,未建成库房,未交付使用)。根据我局实地勘察,2号楼7套住宅和底商已建成但未测绘,其中住宅未交付使用,底商已有8家商户租用(8家商户均拒绝提供房主的信息);4号楼住宅未建设;7号楼酒店未完工;8号楼公寓未完工。我局在计算各项税费时确定以交付房屋的时间为房地产公司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1.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预缴税款,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纳税申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5%征收率计税,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未抵减万可结转下期。”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4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你公司销售不动产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9,382,153.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354.92元、企业所得税4,986,682.08元经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金额0.5倍的罚款,即7,350,095.04元。
7350095.04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2-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2-25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