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何小红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小红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R37Q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深河路7号金江星城2栋111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办理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从原经营场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西堤巷28号迁入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深河路7号金江星城2栋111铺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消毒室展示柜内发现半瓶尚未使用完毕的骨髓活力测试剂、28袋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茂”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展示柜内无其他批次、型号的上述两款医疗器械。
据当事人陈述,因搬迁时遗失上述两款医疗器械的购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故无法提供,上述骨髓活力测试剂的单价为45元/瓶,用于测试牙髓活力以及口腔局部低温麻醉,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单价为1.4元/双,用于医生的日常诊疗活动。当事人称使用过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84.2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骨髓活力测试剂(半瓶),没收上述28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