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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硖石国鑫蔬菜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国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1MA2EWYXC9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中心菜场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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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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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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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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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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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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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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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1228号
当事人:海宁市硖石国鑫蔬菜摊??????????????????????????????????????????????????????????????????????????????????????????????2023年9月6日本局收到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海宁市环城饭店有限公司抽检的小青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溯源发现该小青菜由海宁市硖石国鑫蔬菜摊提供。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8月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市环城饭店有限公司的小青菜(购进自海宁市硖石国鑫蔬菜摊,购进日期:2023.8.4,数量6kg,单价10元/kg)进行抽检,抽样基数4kg,现场抽样3kg(检样1.5kg,备样1.5kg),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J2308043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宁市硖石国鑫蔬菜摊经营者姚某某自述该批次小青菜自海宁市农批市场农民零售点购入,抽检批次小青菜至检查当天已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无进货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9月6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30481306931849)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XBJ23330481306931849)一份,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J23080437)一份,证明抽样检验的程序合法、对当事人的小青菜进行抽检以及被抽检小青菜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有关情况;证据二、2023年9月26日对姚某某询问笔录一份3页,程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姚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姚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罚告〔2023〕10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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