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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格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建华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MACKGMYW2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宿迁市沭阳县潼阳镇工业集中区E3号厂房(潼东居委会9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苏1322民初5707号
劳动争议
江苏欧格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韩*
沭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5)苏1322民初5700号
劳动争议
江苏欧格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蒋**
沭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04-08
(2025)苏1322民初5702号
劳动争议
江苏欧格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马**
沭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沭市监处罚〔2024〕17002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在沭阳县潼阳镇工业集中区E3号厂房(潼东居委会9组)其住所内以5.5元/平方的成本价生产同一批次的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产品106平方。2023年10月26日,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浙江湖州罗家山木业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规格型号 mm1228×200×14,批号20230805 生产厂名:江苏欧格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的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为“依据《2023年湖州市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规格尺寸及偏差、表面耐磨性能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J010072)和含有“江苏欧格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我局委托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在浙江湖州罗家山木业有限公司购买标称你单位生产的/牌mm:1228*200*14 规格型号的浸溃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产品并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现将抽查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填写回执寄回,同时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具体资料见背面);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对抽查结果无异议。”等内容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各1份。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2023年8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6元/平方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浙江湖州罗家山木业有限公司,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36元,违法所得53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元; 2、罚款63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636元;没收违法所得5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36.00元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