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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泓福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振利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MACE05DE2Y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镇小集村2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X207
通过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我局执法人员在 2024年09月18日发现的鹌鹑蛋食品原料,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的该企业于2024年10月3日购进的散装“鸡蛋”7箱,仍不能提供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商丘泓福食品有限公司(任振利)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应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51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2
虞市监处罚﹝2024﹞X207号
通过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09月18日发现的鹌鹑蛋食品原料,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的该企业于2024年10月3日购进的散装“鸡蛋”7箱,仍不能提供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1.罚款5100元
51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