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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利权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2MA29ULPD5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同弓乡关庄桥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浙0822民初16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常山县黄坚建材经营部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2
2026-05-09
(2025)浙0822民初2766号
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山彤贡颐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彤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绿色大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3
2026-01-26
(2026)浙0822民初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化成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4
2025-11-13
(2025)浙0822民初37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常山万豪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5
2025-11-06
(2025)浙0822民初37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衢州广耀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6
2025-11-04
劳务合同纠纷
陈**
戴*,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11-04
陈**
杨**,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0-21
(2025)浙0822民初32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发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绿色大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9
2025-10-10
(2025)浙0822民初30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常山县同弓乡胡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5-10-10
(2025)浙0822民初30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常山县同弓乡山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6
2021-09-26
(2021)浙0424民初38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盐华工机械有限公司、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3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初开始,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同弓乡513县道春风常乐项目附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3258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每平米900元的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325800.00)。
325800.00元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19
2
衢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常山绿色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在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金川源村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玖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68,981.54);2.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1.0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简易钢结构棚(大棚占地面积为1211.79平方米,小棚占地面积为209.23平方米),并将非法占用的4177.94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因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完成简易钢结构制砖厂棚的建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序号3的规定,本机关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非法占用水田2302.4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捌角贰分(¥48350.82);对非法占用果园1875.5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叁拾元柒角贰分(¥20630.72),合计罚款陆万捌仟玖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68,981.54);2.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1.0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简易钢结构棚(大棚占地面积为1211.79平方米,小棚占地面积为209.23平方米),并将非法占用的4177.94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
68981.54元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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