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高田镇欧振云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振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1MA5MJMWX3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阳朔县高田镇大塘口村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市监处罚[2023]124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50度)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0106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散装白酒(50度)是2023年7月10日生产的,散装白酒(50度)产量有25L,销售价10元/L,已销售完毕。生产好的散装白酒(50度)后加入了少许甜蜜素。原料的米是自己种的,酒曲是在网上购进,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购货单据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该不合格批次散装白酒(50度)货值金额共计250元,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桂林市市监办发〔2023〕31号)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2.2023年8月19日,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32343)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3.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一份,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主体资格、具备检验甜蜜素检验范围检测资质、检验人员具备的工作资质等情况。4.2023年8月10日,《检验结果告知书》(朔市监检结〔2023〕124号)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将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申请复检的救济途径。5.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四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散装白酒(50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6.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和销售情况及未建立销售台账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和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供货商的资质。8.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情况。
警告#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