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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回味包子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文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C859BX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97号
2023年7月24日,我局委托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松滋市回味包子铺(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馒头进行了抽样,经检验,该批次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所示“食品名称:馒头,被抽样单位名称:松滋市回味包子铺,抽样日期:2023-07-24,抽样地点:餐饮小型餐馆,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3CJ118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1087488831183)、《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2200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22日以1元/袋的价格从松滋市味珍味品店采购卫星牌糖精钠1袋,该糖精钠外包装上标有“卫星牌糖精钠、含量:含糖精钠99%以上、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净含量3克、产品标注号:GB1886.18-2015、生产日期(批号)20230220、保质期:三十六个月、厂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宝源路42号、电话:022-88659746”等内容。2023年7月23日和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糖精钠使用在生产经营的馒头中,共生产含有糖精钠的馒头240个,以1元/个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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