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凤莲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701452421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吉兰太北环路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9
(2025)冀0903民初6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张**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0
(2025)冀0923民初1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鲁**
东光县人民法院
3
2025-04-15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9
(2024)冀0984民初6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高**
河间市人民法院
5
2024-05-07
(2024)内2921民初116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6
2024-04-29
(2024)内29民终191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8-09
(2023)内2921民初1739号
保证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8
2023-06-20
(2023)内29民终245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4-20
(2023)内2922民初142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刘**,王**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10
2023-03-14
(2023)内29民终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04-13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8
2023-09-29
(2023)内0105民初8948号
票据纠纷
乌达区友谊大酒店、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内蒙古)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7
2021-09-02
(2021)内2921执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01
2021-09-01
(2021)内2921民初7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25
2019-05-17
(2019)内2921民初1452号
何*与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22
2019-02-20
(2019)内2921民初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8-30
2018-06-11
(2018)内2921民初1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30
2017-04-27
(2017)内2921执保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0-23
2017-03-23
(2017)内民申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7-21
2017-03-23
(2017)内民申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3-17
2016-06-03
(2016)内2921民初7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6286.6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于2024年11月,从一无法溯源送货车上以60元/桶的价格购进了20桶(20公斤/桶)标称生产厂家为“山东香怡尔智能科技集团”的“速洁”牌车用尿素至于其望远加油站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80元/桶。2025年6月初,因上述车用尿素已超过限期使用时间,该站工作人员为避免承担损失,将尚未售出的上述6桶车用尿素包装上所标注的的生产日期擦除后继续销售。至案发时,上述6桶超出产品限用日期且被擦除生产日期的车用尿素均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8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6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左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2
(阿左)应急罚(2024)WH002号
经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该单位存在营业室及门口急停按钮未做维护保养及开停检测检验测试并做记录。
经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该单位存在营业室及门口急停按钮未做维护保养及开停检测检验测试并做记录。
30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2024-11-22
3
阿税一稽罚﹝2024﹞5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阿税一稽处〔2024〕24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附加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与你公司库管员根据企业“商品盘点表”对你公司所属加油站库存进行盘点,截止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库存商品”账簿记载柴油1,527.78吨,实际盘存柴油1,410.00吨,“库存商品”账簿记载柴油明显大于实际盘存数量,经与你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差额部分商品已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少申报增值税及附税,根据你公司2022年12月份销售柴油平均单价。柴油未计销售收入:980,949.57元[(1,527.78吨-1,410吨)×8,328.66元/吨(不含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库存商品明细帐复印件、询问笔录、2022年销售发票货物清单复印件、自述材料等。(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2019年6月24日在阿左旗自然资源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综合楼1层1栋(砖混),洗车房一间,建筑面积合计341.35M2,2021年12月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商务局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021年12月28日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望远加油站《营业执照》,2022年12月记-007#凭证反映固定资产明细账新增望远站营业厅458,715.60元。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望远加油站位于巴彦浩特镇东环路东侧、南环路南侧交汇处,2019年6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2,099.50平方米,建筑面积341.35M2,宗地容积率0.1625,2021-1-31记-6#凭证反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望远土地使用权1,234,000.00元,2021年3月记-3#凭证反映管理费用科目缴纳土地使用权契税35,257.14元,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款为412,727.72元[建筑面积341.35M2×2×(地价1,234,000.00+35,257.14)/土地面积2,099.50M2],计税房产原值合计为871,443.32元。你公司2021年12月新增加的望远加油站营业厅、洗车房房产2022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会计凭证、土地出让合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及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望远加油站房屋情况说明。(三)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12月记-20#凭证反映管理费用-草原补偿费付草原植被恢复费7,250.00元。2021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润通加油站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1〕296号),批准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润通加油站项目征收使用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铁木日乌德嘎查的2.9亩草原,未申报缴纳2021年12月份耕地占用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勘界报告、管理费用—其他相关会计凭证及付款单据复印件。(四)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相关支出未按照规定资本化问题你公司2021年3月3#记账凭证反映,缴纳土地使用权契税35,257.14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501.63元(35,257.14-35,257.14÷35年÷12×9月),应调减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7.35元(35,257.14÷35年)。2.无法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通过利润分配结转你公司2021-12-31记-29#凭证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方以前年度账务有误116,100.00元,利润分配科目贷方调整以前年度账务有误116,100.00元,属于无法支付的职工薪酬,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6,100.00元。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2020年“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载,当年发生招待费9,480.00元,2021年“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载,当年发生招待费29,868.00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92.00元(9,480.00元×40%),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947.20元(29,868.00元×40%)。4.销售柴油未计营业收入检查人员与你公司库管员根据企业“商品盘点表”对你公司所属加油站库存进行盘点,截止2022年12月31日盘存柴油1,410.00吨。你公司2022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账簿记载库存柴油1,527.78吨,“库存商品”账簿记载柴油明显大于实际盘存数量,经与你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差额部分商品已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你公司2022年销售柴油平均单价。未计柴油销售收入[(1,527.78吨-1,410.00吨)×8,328.66元/吨(不含税)]=980,949.57元未计柴油销售应结转成本(1,527.78吨-1,410.00吨)×7,053.66元/吨=830,780.07元应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50,169.50元(980,949.57元-830,780.07元)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会计凭证、库存商品明细账、库存商品盘点表、询问笔录、企业自述材料、2020至2022年入库税费明细表、2020年-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0-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202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根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和“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增值税未计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应补缴2022年12月增值税127,523.44元(980,949.57×13%),本次未变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属于偷税。本次变更后对你公司处以偷税数额0.6倍的罚款即82,562.44元[(增值税127,52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88.09元+企业所得税6,892.53元)×0.6]。你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阿税一稽罚〔2023〕5号)后已缴纳罚款84,284.00元,拟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应退还罚款1,721.56元。
16856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11
4
阿税一稽罚﹝2023﹞5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与该公司库管员根据企业“商品盘点表”对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库存进行盘点,截止2022年12月31日,企业“库存商品”账簿记载柴油1,527.78吨,实际盘存柴油1,410.00吨,“库存商品”账簿记载柴油明显大于实际盘存数量,经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差额部分商品已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少申报增值税及附税,根据该企业2022年12月份销售柴油平均单价。柴油未计销售收入:980,949.57元[(1,527.78吨-1,410吨)×8,328.66元/吨(不含税)]主要证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库存商品明细帐、询问笔录、2022年销售发票货物清单、自述材料等。(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该公司对2022年新增加的望远加油站营业厅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望远加油站位于巴彦浩特镇东环路东侧、南环路南侧交汇处,2019年6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2,099.50平方米,建筑面积341.35M2,宗地容积率0.1625,2021-1-31记-6#凭证反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望远土地使用权1,234,000.00元,2021年3月记-3#凭证反映管理费用科目缴纳土地使用权契税35,257.14元,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款为412,727.72元[建筑面积341.35M2×2×(地价1,234,000.00+35,257.14)/土地面积2,099.50M2],计税房产原值合计为871,443.32元。2019年6月24日在阿左旗自然资源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综合楼1层1栋(砖混),建筑面积341.35M2,2021年12月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商务局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021年12月28日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望远加油站《营业执照》,2022年12月记-007#凭证反映固定资产明细账新增望远站营业厅458,715.60元。经核实,该加油站2021年12月份已投入使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主要证据:会计凭证、土地出让合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12月记-20#凭证反映管理费用-草原补偿费付草原植被恢复费7,250.00元。2021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润通加油站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1〕296号),批准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润通加油站项目征收使用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铁木日乌德嘎查的2.9亩草原,未申报缴纳2021年12月份耕地占用税。主要证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勘界报告、管理费用—其他相关会计凭证及付款单据复印件。(四)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相关支出未按照规定资本化问题该公司2021年3月3#记账凭证反映,缴纳土地使用权契税35,257.14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501.63元(35,257.14÷35年×9月),应调减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7.35元(35,257.14÷35年)。2.无法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通过利润分配结转该公司2021-12-31记-29#凭证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方以前年度账务有误116,100.00元,利润分配科目贷方调整以前年度账务有误116,100.00元,属于无法支付的职工薪酬,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6,100.00元。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2020年“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载,当年发生招待费9,480.00元,2021年“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载,当年发生招待费29,868.00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92.00元(9,480.00元×40%),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947.20元(29,868.00元×40%)。4.销售柴油未计营业收入检查人员与该公司库管员根据企业“商品盘点表”对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库存进行盘点,截止2022年12月31日盘存柴油1,410.00吨。该公司2022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账簿记载库存柴油1,527.78吨,“库存商品”账簿记载柴油明显大于实际盘存数量,经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差额部分商品已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该企业2022年销售柴油平均单价。未计柴油销售收入[(1,527.78吨-1,410.00吨)×8,328.66元/吨(不含税)]=980,949.57元未计柴油销售应结转成本(1,527.78吨-1,410.00吨)×7,053.66元/吨=830,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9号)“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账簿上不列收入、少计收入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建议对该公司处以偷税数额0.6倍的罚款即84,284.00元[(增值税127,52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76.17元+企业所得税6,573.73元)×0.6]。
84284.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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