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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万银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66678645X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道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4栋1层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6
(2024)鄂0111民初406号
劳动争议
邹**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8
(2024)鄂0111民初406号
劳动争议
邹**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10-09
(2020)鄂0111民初78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0-10-09
(2020)鄂0111民初78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程**
甘*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8
(2019)鄂0111民初5647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6
2019-08-28
(2019)鄂0111民初5647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7
2019-08-27
(2019)鄂0111民初5647号
劳动争议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8
2019-08-26
(2019)鄂0111民初5619号
劳动争议
韩**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9
2019-07-30
(2019)鄂0111民初5619号
劳动争议
韩**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10
2019-07-30
(2019)鄂0111民初5647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4-28
(2018)鄂0111民初96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姚**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3
2024-07-12
(2024)鄂01民终9986号
劳动争议
邹**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6
2020-11-26
(2020)鄂0111民初78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程**与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19-09-29
(2019)鄂0111民初5619号
劳动争议
韩**、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65.33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16
2020-05-20
(2020)鄂0111执350号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张**与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23
2020-06-01
(2019)鄂0111执36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26
2019-12-23
(2019)鄂0111民初252号
名誉权纠纷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27
2019-09-26
(2019)鄂0111民初5647号
劳动争议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7
2019-01-29
(2019)鄂0111民初5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前包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6-27
2019-01-29
(2019)鄂0111民初5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6-27
2019-01-29
(2019)鄂0111民初2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92号
经查明,2017年起,当事人与武汉市明泽丽湾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明泽丽湾小区设立物业中心,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转供用水由当事人代收代缴。因收费困难且小区内部矛盾,自2025年7月以后不在向小区居民收取水费。 当事人在明泽丽湾物业中心公示栏上公示了转供水收费标准及依据,其中居民水费2.62元/吨。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按2.62元/吨实收居民92454吨水费242229元,比政府定价2.47元/吨应收228361.38元多收13867.62元。2026年7月24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6]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用户的水费。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小区内公示退费方案。截止2026年9月6日,在责令退款限期内当事人未完成水费退费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对非居民用水定价标准,多收住户水费13867.6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2026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6]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将多收水费退还消费者,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将多收的水费13867.62元退还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867.62元; 2.罚款6933.81元。
6933.81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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