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同利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22XF7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扬大街道南(爱民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40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在供货商吉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达利园瓶装原味花生牛奶”(生产商:吉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朱城子镇哈拉哈工贸小区,生产日期:2023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155件(每件15瓶,每瓶450毫升)。进价38元/箱,销价42元/箱。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也没有索要进货凭证。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索取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10日《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2.2023年4月1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后仍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批号为2023年2月21日的“达利园瓶装原味花生牛奶”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食品的许可证和出厂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7.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