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湘琪五金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瑞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02MA4TH7BG37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电器城10栋1-2楼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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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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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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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芙行执处字〔2023〕质监0055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3日从南平市蓝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线600米,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T5023.5-2008、 JB/T8734.2-2016,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1.5,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进价2.15元/米,标价3.45元/米对外销售。2023年5月2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时,从当事人处以3.45元/米的价格购买了200米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作为检验样品,同时封存了300米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作为备检样品于当事人经营场所。2023年6月25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E2023-02-J4022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失重试验、曲挠试验、成束燃烧试验(C类)8项不符合GB/T5023.5-2008和GB/T19666-2019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邮寄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没有申请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于2023年6月30日将同批次未销售的100米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退还给生产厂家。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南平市蓝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已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文件。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200米(均为抽检样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45元/米×600米=2070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南平市蓝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属于工业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南平市蓝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已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规定,构成了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称为南平市蓝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没收标称为南平市蓝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C-RVV 300/500V 3×1.5聚氯乙烯绝缘软线300米;
2、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
3、罚款2500.00元。
合计罚没款2760.00元。
2500.00元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