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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耀堃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彬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59QHU7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会展路222号079幢5-19-9室(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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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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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化应急罚决〔2026〕第000010号
2026年1月16日9时许,宁波市奉化区艺术基地项目下沉广场3号塔吊承台基础底部,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致浙江耀堃建设有限公司一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2026年3月31日,接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奉化锦屏宁波市奉化区艺术基地项目 “1·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报告的批复》,建议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耀堃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对浙江耀堃建设有限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浙江耀堃建设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至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酌情考虑该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受害者亲属谅解,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七十八条处罚档次一档和裁量幅度一档:“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进行分类处罚”的规定,拟对浙江耀堃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50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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