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玲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2680299594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齐工业走廊新创综合产业园内D4-01-03C地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7
2023-04-12
(2023)黑11民终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五大连池市长城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1
2022-07-14
(2022)黑11民辖终6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长城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0-07-29
2020-07-07
(2020)鲁1329财保656号
王**、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4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37号
2025年7月7日,我局接到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督办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督办函中写明黑龙江省富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化肥产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且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处理申请,遂交我局办理。经核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250218)》,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由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齐工业走廊新创综合产业园内D4-01-03C地块的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经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化肥。2025年7月14日,该单位生产厂长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经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化肥已没有库存,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生产及销售台账,该批次化肥生产共2吨,均已销售,销售金额6280元。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成本核算表,该批次化肥成本为3051.2元/吨,经计算该批次化肥违法所得为177.6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黑龙江省富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27日生产的刘氏富农掺混肥料(N-P2O5-K2O 26-10-15)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化肥共生产2吨,销售金额6280元,违法所得177.6元。该单位自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抽查结果。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单位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可视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情节,我局决定给与你单位从轻处罚。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产品质量2),从轻处罚内容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处货值金额等值6280元罚款处罚。
6280.00元
-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