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龙海粮油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龙海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AJJL23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浩淼烟波住宅小区正门北数第二个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4]157号
2024年3月18日,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龙海粮油副食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户作为经营者在售卖庭宴五常大米时,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勃利县龙海粮油副食商店,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属拒不改正。
经查,勃利县龙海粮油副食商店成立于2016年8月30日,主要业务有: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为马龙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6月28日询问当事人,经营者马龙海承认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经营者具有营业资质;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承认其违法行为;
5、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商户具有食品零售资质。
6、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给予当事人警告。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