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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大围山镇福兴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81MA4M7BEH00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大围山镇东门村东兴路16、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3﹞431号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大围山镇福兴堂大药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靠墙的药品货柜为当事人储存药品的阴凉柜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摆放有盐酸二氧丙嗪颗粒,该药品外包装标注贮藏:遮光、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储存温度超过药品贮藏条件。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273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3〕0000467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的行为进行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5月16日前改正。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摆放有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该药品外包装标注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6℃,储存温度超过药品贮藏条件。 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2736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2
浏市监处罚﹝2023﹞431号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大围山镇福兴堂大药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靠墙的药品货柜为当事人储存药品的阴凉柜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摆放有盐酸二氧丙嗪颗粒,该药品外包装标注贮藏:遮光、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储存温度超过药品贮藏条件。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273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3〕0000467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的行为进行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5月16日前改正。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摆放有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该药品外包装标注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阴凉柜区药品货柜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6℃,储存温度超过药品贮藏条件。 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2736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