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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亚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CT8H77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1206室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3
(2024)苏0413民初8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超汇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8
(2024)浙0303民初11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李**,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2-01-20
(2021)浙0302民初126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1-02-25
(2021)浙0302民初3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陈**,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路政罚﹝2025﹞2500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6日13时12分,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检查时发现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3285.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5-05-16
2
温路政罚﹝2025﹞2500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6日13时32分,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检查时发现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307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5-05-16
3
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236号
2023年6月4日下午,位于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5a地块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320000.00元
温州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12-13
4
龙海城办罚决字﹝2023﹞第000259号
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使用重型自卸货车车轮带泥运行污染海城街道邱宅村瑞祥大道邱宅老人公寓西门对面,该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事处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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