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军强 | 注册资本:40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511099232XC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平顺县阳高乡候壁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4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中艺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
平顺县人民法院
2
2019-12-17
(2019)晋0425民初7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顺县水电公司
平顺县人民法院
3
2019-09-26
(2019)晋0425民初5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
平顺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3-21
(2025)晋0425执108号
合同纠纷
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平顺县石城镇黄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155099.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6-21
2021-05-13
(2021)晋0425执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平顺县天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408860.45元
执行案件
3
2020-12-28
2019-06-28
(2019)晋0425民初5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平顺县润泽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6249.98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19-06-28
(2019)晋0425民初5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平顺县祥润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4433.13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15
2020-08-24
(2020)晋0425执237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0677.5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9-27
2020-06-15
(2019)晋0425民初5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平顺县天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937.07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27
2020-06-15
(2019)晋0425民初5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平顺县天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8230.95元
民事案件
8
2018-10-09
2018-09-14
(2018)晋0425民初4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顺县西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顺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查明,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05月24日。其前身为平顺县水电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2月与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供电公司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截至目前,自供区三个乡镇已移交完成二个乡镇,仅剩石城镇未完成移交。据当事人口述,在2003年农网改造期间,安装的电能表均进行过检定,由于时间过长及人员变动,已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直持续到2020年左右,该公司新增及更换的电能表才未进行检定。该单位所使用的电能表属于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6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第19项、二级序号(24);一级目录电能表、二级目录电能表;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或根据表计状态延期;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规定,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该公司从2003年安装的4857块电能表均未进行过强制性检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96-2012,电子式交流电能表中:”第6.1首次检定、后续检定:首次检定是对未被检定过的电能表进行的检定;后续检定是在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修理后的电能表须按首次检定进行;第6.5.2检定证书: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由检定单位在电能表上加上封印或加注检定合格标记;检定不合格的电能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销原检定合格封印或检定合格标记;第6.6检定周期:0.2S级、0.5S级有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1级、2级有功电能表和2级、3级无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8年。……”的规定,该公司使用的民用电能表属于2级,该公司在用4559块电能表均未按期进行更换。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顺市监责改【2025】40号)之后,至责令整改回头看之日止,当事人已对上次抽查的2块电能表进行更换,并对其他未经检定的部分电能表进行更换29块,剩余的在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表,由于数量大、资金缺口大,正在积极与上级沟通解决。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顺县水电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供电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2.法人《居民身份证》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3.2025年4月2日《现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
800.00元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