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树毅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6076765288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8
(2023)甘01民终90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08
(2023)甘01民终94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7-17
(2023)甘3023民初26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
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
舟曲县人民法院
4
2023-06-16
(2023)甘0826民初5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任**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5
2023-04-10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
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肃州区宏运通石材经销部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15
(2023)甘0826民初5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任**
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7
2023-03-10
(2022)甘0826民初14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
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8
2023-02-10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通达钢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9
2023-01-09
(2022)甘0826民初14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
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10
2022-12-27
(2022)甘3023民初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韩**,李**
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舟曲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0
(2023)甘0622民初19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庄**
裁判文书
古浪县人民法院
2
2023-10-12
(2023)甘0622民初19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赵*
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古浪县人民法院
3
2020-12-10
(2020)甘1202民初107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周*
李**,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4
2020-12-10
(2020)甘1202民初107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张**
李**,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5
2020-06-2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李**,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6
2020-06-2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周*
李**,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7
2020-04-30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丹县石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9
2023-09-14
(2023)甘3023民初28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11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09-15
(2023)甘2926民初16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临夏县永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12
2023-09-14
(2023)甘3023民初27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杨**、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4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7-20
2023-06-25
(2022)新0102民初49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源伟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78010.86元
民事案件
5
2023-07-01
2023-06-27
(2023)甘0921民初7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新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5-08
2023-04-25
(2023)甘7507执3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永昌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4-13
2022-12-26
(2022)甘3023民初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24
2023-03-21
(2023)甘0902民初13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03
2023-01-02
(2022)甘0902民初6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肃州区宏运通石材经销部、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2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11-10
2022-05-19
(2021)甘2925民初227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罗*、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税稽二罚﹝2026﹞2号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机械租赁费发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经检查,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机械租赁费发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你单位账务记载情况:2022年5月31日记-6号记账凭证记载,你单位收到由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藏池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2002100204,发票号码01221770-01221799、01321491、01321492,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租赁,税率:免税,价税合计1120000.00元,开票日期2022年5月19日),并将上述12份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列支为当年成本。你单位取得上述12份发票后,将其作为原始凭证计入了“工程施工”(2021_中标_18积石山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徐扈家)建设项目四标段)科目1120000.00元,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1120000.00元,并在2022年12月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全部发生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你单位并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公安部门调查情况:2025年12月1日,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对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2份增值税发票事项进行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刑事立案,对涉及的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及账务记载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法定代表人汪树毅进行了讯问。税务机关对上游开票企业检查情况:根据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详见《税务处理决定书》(临州税稽一处〔2025〕17号)),藏池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可供租赁的机械设备,与受票企业签订的合同均为虚假合同,开具的发票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藏池公司在前述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96份,金额合计10389255.46元、税额合计75229.74元、价税合计10464485.20元。296份发票中,包含前述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账务记载、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法定代表人陈述及上游企业税务机关检查的相关证据,发现你单位在明知没有提供真实机械租赁服务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列成本的目的,与藏池公司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让藏池公司为你单位虚开上述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情况为:发票流方面:你单位将取得的上述12份涉案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了成本。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树毅及取得的公安证据,你单位取得的上述涉案发票均是法定代表人汪树毅通过安香平联系取得的。资金流方面: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树毅及取得的公安证据,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公司基本户向藏池公司公户转账1000000.00元,2022年1月17日向藏池公司公户转账120000.00元。根据上游藏池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信息(交易账号2714087109100019259)》记载,2021年12月23日藏池公司收到你单位支付的款项1000000.00元后,于次日分别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向妥文俊转账200000.00元、向张万华转账80000.00元、向田玉俊转账55200.00元、向张玉俊74120.00元、向安香平转账480680.00元、向马学海转账23312.00元,共计转出913312.00元。以上人员经证实均为你单位积石山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徐扈家乡)建设项目四标段项目务工人员。货物流方面:根据取得的藏池公司相关证据,藏池公司未提供过任何机械租赁服务,藏池公司开具的上述12份机械租赁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树毅及取得的公安证据,你单位与藏池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机械租赁交易,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了列支成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上述12份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上述12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反映的业务未实际发生,为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你单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20000.00元。企业所得税综合计算:你单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930852.09元,本次检查中综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4950.92元。本次检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25801.01元,应纳所得税额1256450.25,已纳所得税额982712.52元,少申报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73737.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73737.73元。
对你单位以偷税的行为处以136868.87元的罚款。
136868.87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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