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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乡飘面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云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ND9FD5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亿合公村丰永大街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5〕172号
经查: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金华、王丰华在对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乡飘面食店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责改〔2025〕Y005号),限其于2025年7月28日前改正。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金华、王丰华在对该面食店责令改正事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生产加工的烧鸡6只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11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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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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