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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溢洪粮油批发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晶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C088JN3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衡阳街1号8号库5、6、7号 货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3〕0105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从吉林省龙达粮油有限公司购进的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一级大豆油10箱,净含量:9.6L;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大豆油20箱,净含量:9.6L;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一级大豆油10箱,净含量:9L;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大豆油20箱,净含量:9L。进货价分别为161元/箱、157元/箱、149元/箱、144元/箱,并在吉林市龙潭区衡阳街1号8号库5、6、7号货位销售。售价175元/箱,170元/箱、164元/箱、160元/箱。本局在2023年3月28日二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食用油全部售出。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以上品种进行抽检,检测结果表示,上述产品的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一级大豆油标注净含量9.6L,实际净含量为9.100L;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大豆油标注净含量9.6L,实际净含量为9.141L;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一级大豆油标注净含量9L,实际净含量为8.465L;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大豆油标注净含量9L,实际净含量为8.490L, 以上食用油的实际净含量不足于标注的净含量。涉案植物油货值金额:9990元。当事人从吉林省龙达粮油有限公司购进的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一级大豆油、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大豆油、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一级大豆油、香飘黑土地餐饮专用大豆油未履行进货查验,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990元,并处罚款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990元; (三)罚款人民币40000元。
4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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