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蔡河响四方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厚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A649F7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蔡河镇蔡河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5〕311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调味品为散装形式,通过称重后进行包装,并以计算后的价格进行标价。标价规则为:金额不到0.05元的直接舍去,超过0.05元的则按0.1元计算,该系列调味品在收费上存在差异:一部分产品的收费中多收了0.01元至0.04元不等;一部分产品则按照正常标准收费;还有一部分产品,若其多收费用不足5分,商家则选择不收取,因此在违法所得上难以计数。多收的钱款以分计算退款难度较高。当事人销售的冻薯条因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变质。该批冻薯条进货情况为1袋,每袋进价40元,重量为2公斤,售价为13元每斤。在执法人员发现之前,该食品尚未进行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2kg感官性状异常的冻薯条;
3.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4.对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处以7000元的罚款;
5.合计罚没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