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刁翎镇大兵化妆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庚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D3CPL0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刁翎镇政府门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21号
2024年3月21日林口县刁翎镇大兵化妆城经营者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经查,青蛙王子婴儿祛痱粉和红魔洛黛诗香水修护精油是2023年3月份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购进时没有查验供货资质,当事人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楚购进数量及价格。当时人也提供不出两款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青蛙王子婴儿祛痱粉售价每盒10元,红魔洛黛诗香水修护精油售价每盒28元。故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产品售货价计算,共计104元。因当事人未建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也不涉及召回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之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属销售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批号、限定使用期限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