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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海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NL4LH6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区果菜粮批发市场B座95号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翁市监处罚﹝2024﹞3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8日在一个名为孙庆海的菜农处以1元/斤的价格的价格购进了30.5斤油菜,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1.1斤,获销售款共38.85元,剩余19.4斤油菜以4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获销售款共77.6元,截止于2024年8月2日前上述油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油菜货值金额为116.45元。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在松山区常艳军蔬菜店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30斤胡萝卜(5包),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以13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于2024年7月29日前上述胡萝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胡萝卜货值金额为65元。2024年8月1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翁牛特旗梧桐花镇李淑凡向阳超市于2024年7月28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油菜(普通白菜)进行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499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油菜(普通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5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杨井芝超市于2024年8月1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油菜(普通白菜)进行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535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油菜(普通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敏泽副食商店于2024年7月27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胡萝卜和于2024年7月29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油菜(普通白菜)进行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536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油菜(普通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539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验结〔2024〕W1017号)及编号为NMG-J24190536、NMG-J24190539、NMG-J24190535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W1017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油菜、胡萝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芹菜。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胡萝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检测内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检测日期:2024年7月26日);油菜的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农产品自产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2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4〕3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8日在一个名为孙庆海的菜农处以1元/斤的价格的价格购进了30.5斤油菜,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1.1斤,获销售款共38.85元,剩余19.4斤油菜以4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获销售款共77.6元,截止于2024年8月2日前上述油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油菜货值金额为116.45元。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在松山区常艳军蔬菜店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30斤胡萝卜(5包),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以13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于2024年7月29日前上述胡萝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胡萝卜货值金额为65元。 2024年8月1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翁牛特旗梧桐花镇李淑凡向阳超市于2024年7月28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油菜(普通白菜)进行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499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油菜(普通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5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杨井芝超市于2024年8月1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油菜(普通白菜)进行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535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油菜(普通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敏泽副食商店于2024年7月27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胡萝卜和于2024年7月29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油菜(普通白菜)进行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536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油菜(普通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NMG-J24190539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门市经销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验结〔2024〕W1017号)及编号为NMG-J24190536、NMG-J24190539、NMG-J24190535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W1017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油菜、胡萝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芹菜。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胡萝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检测内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检测日期:2024年7月26日);油菜的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农产品自产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没收违法所得181.45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3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4〕2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从生产产地为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杨家营子村的农户赵国园处购进黄瓜50斤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进行销售。 2024年8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黄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7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XBJ24150426174930816,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黄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验结[2024]W1070号)及编号为№:NMG-J24190558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W1070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黄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黄瓜。 上述黄瓜购进价4元/公斤,销售价5元/公斤,截止2024年8月9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黄瓜时查验了供货者赵国园的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农产品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原件,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4
赤翁市监处罚〔2024〕202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在赤峰雨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一个名为薛*的菜农处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芹菜15公斤,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以5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于2024年5月9日前上述芹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芹菜货值金额为75元。 2024年5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翁牛特旗毛山东乡恒美商店于2024年5月7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处购进的上述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95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XBJ24150426174930223,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验结〔2024〕W1010号)及编号为№:NMG-J24190231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W1010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芹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芹菜。
没收违法所得75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5
赤翁市监处罚〔2023〕250号
2023年9月12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5千克,抽样数量3千克,抽样单编号:DBJ23150400174930843;经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芹菜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鉴结〔2023〕W1032号)及编号为(№:STSP2023-2381-091185)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3〕W1032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芹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芹菜。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6
赤翁市监处罚〔2023〕178号
经查: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唐三超市于2023年3月11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韭菜51.6斤进行销售。 2023年3月13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唐三超市购进的上述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25.8千克,抽样数量3.18千克,抽样单编号:XBJ23150426174930176;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唐三超市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韭菜是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鉴结〔2023〕W1008号)及编号为No:NMG-J23031120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3〕W1008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韭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韭菜。 上述韭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从松山区刘爽蔬菜店购进韭菜采购,共购进51.6斤,购进价2.3元/斤,销售价2.6元/斤,截止2023年3月11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4.16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时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了相关凭证。
没收违法所得134.16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7
赤翁市监处罚〔2023〕150号
经查: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万佳美果蔬超市于2023年3月2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辣椒20斤进行销售。 2023年3月8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万佳美果蔬超市购进的上述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0千克,抽样数量3千克,抽样单编号:XBJ23150426174930136;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万佳美果蔬超市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辣椒是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翁牛特旗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结〔2023〕W1007号)及编号为No:NMG-J23030887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3〕W1007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辣椒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辣椒。
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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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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