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石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邵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520W83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四川路4号楼3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不罚〔2024〕030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从吉林市春城酿酒厂购进涉案批次小米原浆纯粮酒10箱,规格12瓶/箱,进价50元/箱,销售价格7元/瓶,至案发时止共销售10瓶(含抽检6瓶),剩余库存110瓶由办案机构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4月22日转为扣押。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840元,违法所得为70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4年4月9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原浆纯粮酒(批次2022-06-22)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从吉林市春城酿酒厂购进涉案批次小米原浆纯粮酒10箱,规格12瓶/箱,进价50元/箱,销售价格7元/瓶,至案发时止共销售10瓶(含抽检6瓶),剩余库存110瓶由办案机构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4月22日转为扣押。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840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但当事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且检验不合格项无法通过外观检查发现,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4〕0304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5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