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亿之通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神兆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11MA1XUAQ56P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泉山区七里沟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6#区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4
(2021)苏0311民初8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亿之通食品店
徐州海天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泉市监处罚〔2025〕X00095号
2024年11月,一位不知姓名的女性以每瓶100元的价格将10瓶“星湖”牌乙基麦芽酚存放在当事人处代卖,双方约定销售完毕后再结清货款。双方之间未签订协议,也未开具票据,该女性也未提供产品的来源,当事人也未索要该女性的联系方式。2025年3月20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店中以每瓶105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全部产品,共计1050元。分为“焦香”和“纯香”两种类型,焦香型每瓶500克,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24-09-07,2409010709;纯香型每瓶500克,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24-09-07,2409020709。上述产品包装标称委托单位:广东省肇庆市香料厂有限公司。2025年4月7日,经上述产品包装标称的委托生产单位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0瓶乙基麦芽酚全部为侵犯“星湖”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现场检查时,举报人将上述侵权产品已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已退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星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乙基麦芽酚10罐;
2、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