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晋彭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66347687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6
劳动争议
李**
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9
2023-04-19
(2023)晋0525执730号
劳动争议
李**、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5575.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8-27
2020-04-14
(2020)晋0525行审37号
其它类型纠纷
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与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泽)煤监管罚﹝2026﹞煤矿13号
1.矿井YF301综放工作面为下寺头村压覆资源开采工作面,工作面在村庄未完成搬迁的情况下,查调度台账于5月15日-5月21日矿井进行回采,查产量报表5月22日、5月23日有产量数据(分别为1274t,1181t),井下实测回风顺槽巷道长度1090m,作业规程设计长度1101m,回采进度约11m;2.山西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2月出具的《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YF301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中预抽钻孔施工参数表多处钻孔长度与瓦斯抽采工程钻孔施工验收记录表中钻孔长度不符,(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2条第4款要求)存在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情形。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1条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伍千元整(¥1,845,000.00);第2条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伍千元整(¥1,845,000.00)。合并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组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规范,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玖万元整(¥3,690,000.00)。
5535000.00元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2
晋﹝泽﹞煤安罚﹝2025﹞煤矿2号
“1、该矿井田范围内水体(中村水库、下寺头村水源井和王坡水源井)均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2、爆破工李旭东无爆破工证件进行放炮作业。”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停产整顿,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1820000.00)的行政处罚。
1820000.00元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2025-03-04
3
泽市监下村处罚﹝2024﹞10号
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编号:322085506693)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泽市监特令下村[2023]第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经查,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编号:322085506693)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自2023年7月至案发时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4个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取得该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