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东联线闽星汽配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E2FHW2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山居十二院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明,当事人所售的带有“宝马”品牌图标、“BMW”字样的汽车配件,经宝马(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产品,侵犯了德国宝马股份持有的第282195号商标及G673219号第7类商标,共计928件;当事人所售的带有“奔驰”品牌图标的汽车配件,经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产品,侵犯了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持有的第43418131号商标,共计144套;当事人所售的“BOSCH”字样、“博世”品牌图标的汽车配件,经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产品,侵犯了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持有的G675705号第7类商标以及G675706号第7类商标,共计43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清单、进货票据或证明进货来源的其他佐证材料。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单据或其他佐证材料,根据贵州永立中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告,我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3997.90元;该批产品并未录入当事人的进销存系统,且当事人并未提供销售这批产品的清单,故我局无法认定其销售这批产品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红花岗区东联线闽星汽配经营部《营业执照》、郑丽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及扣押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强制长〔2025〕7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4.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郑丽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清单、进货票据的事实;(2)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佐证资料的事实;(3)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涉案产品的销货清单的事实;(4)该批产品并未录入当事人进销存系统的事实;
5.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郑丽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无法提供口述进价和建议销售价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2)告知当事人我局会采取价格认证的事实;
6.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开具的鉴定书1份,第43418131号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涉案产品侵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鉴定书1份,第282195号商标及G673219号第7类商标注册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侵犯宝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8.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开具的鉴定书1份,G675705号第7类商标以及G675706号第7类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侵犯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3997.90元的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9.399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3997.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