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重渠乡阳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书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1MA43U7966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西平县重渠乡澍河村委三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4
(2022)豫1721民初3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重渠乡阳阳超市
武**
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73号
经查明,当事人西平县重渠乡阳阳超市于2025年6月7日从西平县胜奇食品销售部购进槟榔(百年張新發薄荷槟榔,生产日期:2025/05/26,保质期:60天,净含量:12克,制造商:湖南皇爷实业有限公司)5袋,购进价:8.5元/袋,销售价:10元/袋,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将上述槟榔与正品槟榔同排摆放销售,截止2025年6月30日共销售上述侵权槟榔4袋,违法所得6元,剩余1袋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协助调查函》、《回复函》、《协助鉴别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罗书真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7、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进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槟榔的事实。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承办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元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西市监处罚〔2024〕537号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平县重渠乡阳阳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苹果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包装上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西平县重渠乡阳阳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鸡蛋仍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
处以叁仟元(3000.00)人民币的罚款
3000.00元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