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东桥新源小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新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4MA3036NU7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处罚【2024】11号
经查,2023年10月21日,当事人共制作30根油条,每个油条制作成本1元,售价1.5元。当日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购买20根油条,剩余油条于当日全部售出。2023年11月16日,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铝残留量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894mg/kg。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2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组织食品安全专家举行案件评估认定会(网络会议),对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估认定。经专家评估认定:“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且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0根油条成本计30元,销售收入计45元,总货值金额共计45元,获取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制售上述油条所使用的原材料有食用明矾(含铝)、面粉、水、白砂糖、食盐、食用小苏打和食用双效泡打粉共7种原料。据当事人供述,2023年10月21日其制作上述油条时,因食用明矾添加过量导致上述油条铝残留量超过标准指标。
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上述涉案食品展开召回,但未召回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油条主要原料的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和进货单据,且没有索要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0000.00元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