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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柴祖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63488131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05号企业天地1号31楼4-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9
(2025)鄂0111民初6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9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06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学知修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2025)鄂01民终61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硅谷智恒(武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4-23
(2025)鄂01民终58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4-21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8
(2025)鄂0102民初5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光谷芯动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0
(2025)鄂0104民初47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9
2025-03-31
(2025)鄂0102民初38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泓博添悦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0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1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2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3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18-01-18
(2017)鄂0103民初4143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襄阳市鼎高楼宇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17-10-12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襄阳市鼎高楼宇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03
2025-03-31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8-27
2025-03-19
(2024)鄂0103执恢2304号
民事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某某电梯(湖北)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8-02
2024-01-15
(2024)鄂0624执278号
其他案由
彭*与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58820.67元
执行案件
4
2025-08-01
2025-02-27
(2025)鄂0103民初2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54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06-26
2024-06-25
(2024)鄂0102民初75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长江之门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6-25
2023-03-24
(2023)鄂0103执1039号之一
民事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06-21
2025-05-30
(2025)鄂01民终58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与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5-06-18
2025-04-30
(2025)鄂01民终61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某(武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6-17
2025-04-03
(2025)鄂0102民初38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泓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8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12-28
2024-09-13
(2024)鄂0115民初57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6878.0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6﹞3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黄石公园小区内使用的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2
硚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902-2028,发证日期:2024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涉案电梯使用单位是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是武汉宏景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维保单位是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2025年12月,当事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武汉宏景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武汉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对武汉宏景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使用管理的16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实际使用单位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维护保养期自2025年12月6日至2027年12月5日。2026年3月30日,中亿午简(湖北)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抽查,并对6台电梯(电梯注册代码:311042*****016100038、3110420*****190655543、3110420*****19065552、3110420*****19065551、3110420*****19065548、3110420*****17111332)下达《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隐患告知书》。同日,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前往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检查上述报告涉及的2台电梯,发现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6100038)轿内报警装置失效,对重缓冲器剥落,达到报废标准,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906S543)制动闸瓦以及制动轮工作面上存在油污问题,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硚)市监特令〔2026〕第02075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上述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并于2026年4月8日前提交整改报告。2026年4月1日,本局收到中亿午简(湖北)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市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报告编号:CCDT-2642010530、CCDT-2642010531、CCDT-2642010549、CCDT-2642010550、CCDT-2642010551、CCDT-2642010552,共6份),报告表明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7080031,即注册代码:3110420*****190655543)存在现场未提供故障记录、现场未提供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制动闸瓦以及制动轮工作表面存在油污、底坑有杂物4项问题;电梯(注册代码:311042*****016100038)存在现场未提供故障记录、现场未提供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门间隙超标、轿内报警装置失效、轿顶照明失效、底坑有杂物、对重缓冲器剥落(达到报废标准)5项问题;电梯(注册代码:3110420*****19065552、3110420*****19065551、3110420*****19065548、3110420*****17111332)均为现场未提供故障记录、现场未提供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2项问题。2026年4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相关附件、《电梯故障维修登记表》。当事人表示已于2026年4月8日前对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隐患告知书》中案涉电梯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202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现场送达《武汉市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报告编号:CCDT-2642010530、CCDT-2642010531),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硚)市监特令〔2026〕第02075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涉及的2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电梯(电梯注册代码:311042*****016100038)门间隙符合要求、轿内报警装置、轿顶照明均正常工作;电梯(电梯注册代码:3110420*****190655543)制动闸瓦以及制动轮工作表面未见油污。上述两电梯底坑均未见杂物。当事人提供了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电梯故障维修登记表》复印件、案涉电梯半月维保记录复印件,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至26日,对案涉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2026年3月30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6100038)轿内报警装置失效,对重缓冲器剥落,达到报废标准,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906S543)制动闸瓦以及制动轮工作面上存在油污问题。当事人自述,关于电梯(电梯注册代码:3110...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3
江市监处罚﹝2026﹞189号
经查,菱角湖壹号小区使用的16部电梯和芸海园小区使用的56台电梯均由当事人维护保养。3月27日唐家墩市场监管所在检查菱角湖壹号1栋1单元电梯时发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当天中央商务区市场监管所在检查芸海园6栋1号电梯时也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作为菱角湖壹号小区和芸海园小区维护保养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经查,该公司维保的2台涉案电梯产生的利润为127.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7.08元。(罚没款合计40127.08元)
40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