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柴祖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63488131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05号企业天地1号31楼4-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9
(2025)鄂0111民初6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9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06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学知修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2025)鄂01民终61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硅谷智恒(武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4-23
(2025)鄂01民终58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4-21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8
(2025)鄂0102民初5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光谷芯动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0
(2025)鄂0104民初47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9
2025-03-31
(2025)鄂0102民初38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泓博添悦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0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1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鄂0102民初69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市朗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2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3
(2024)鄂0103民初153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18-01-18
(2017)鄂0103民初4143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襄阳市鼎高楼宇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17-10-12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襄阳市鼎高楼宇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7
2023-08-21
(2023)鄂0103民初154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07
2023-08-21
(2023)鄂0103民初154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26
2023-07-18
(2023)鄂0103民初111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荆州中大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02
2023-05-17
(2023)鄂0103执3292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纽宾凯酒店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5-22
2021-12-27
(2021)鄂0103财保434号
财产保全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丰泰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26960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3-04-18
2022-09-08
(2022)鄂0984执1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4-18
2022-09-08
(2022)鄂0984执10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02-16
2022-10-26
(2022)鄂0103民初156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纽宾凯酒店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金银湖国际酒店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5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2-14
2023-02-02
(2023)鄂0103民初2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7-31
2022-04-24
(2022)鄂0103民初36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丰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4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第八板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120页“从轻,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给予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且在本次电梯轿厢困人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给予在裁量幅度内中等额度确定罚款金额。当事人柴祖鹏未履行公司负责人的领导职责及时组织维保人员到现场排除电梯故障,在维保的电梯发生困人2小时以上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柴祖鹏进行罚款。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和柴祖鹏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0000元。2、给予柴祖鹏上年度收入365021.99元30%的罚款109506.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第八板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120页“从轻,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给予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且在本次电梯轿厢困人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给予在裁量幅度内中等额度确定罚款金额。当事人柴祖鹏未履行公司负责人的领导职责及时组织维保人员到现场排除电梯故障,在维保的电梯发生困人2小时以上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柴祖鹏进行罚款。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和柴祖鹏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0000元。2、给予柴祖鹏上年度收入365021.99元30%的罚款109506.60元
584528.59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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