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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高速中油(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下马崖南加油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立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22MACCPHRT1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下马崖乡京新高速公路K2157+986公里处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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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吾市监处罚〔2025〕28号
铁建高速中油(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下马崖南加油加气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铁建高速中油(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下马崖南加油加气站下达指令书要求整改问题,2025年9月2日经局领导审批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铁建高速中油(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下马崖南加油加气站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指令书就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情节,拟对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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